(2015)荥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秦书申与王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书申,王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秦书申,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被告王春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书申诉被告王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书申及被告王春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秦书申负担。审 判 长 侯延晖审 判 员 鲁曌霞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