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秀兰,女,1962年3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秀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8447元,执行费10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姜秀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9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姜秀兰于2015年4月30日缴纳案款55747.25元,执行费1077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