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一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玉环与马桂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环,马桂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一初字第1608号原告赵玉环,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被告马桂林,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系第五师八十五团一连职工,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环与被告马桂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环于2015年5月20日以起诉主体有误,需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环负担。审 判 长 孟 明审 判 员 张成琳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