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乔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8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乔某。案由:婚姻家庭、继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乔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少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少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