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缪凤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缪凤英,王永红,林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方娅萍。被执行人缪凤英。被执行人王永红。被执行人林慧君。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缪凤英、王永红、林慧君(2015)衢执民字第4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45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