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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东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362号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毛保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坤,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慧,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东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东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