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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许致永与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致永,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许致永,男,1959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刘胜卫,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许致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户县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户劳人仲案字﹝2014﹞8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1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该案已执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户劳人仲案字﹝2014﹞8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