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东丰镀膜有限责任公司、何英玉等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东丰镀膜有限责任公司,何英玉,洪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荣康信,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东丰镀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何英玉。被执行人何英玉。被执行人洪范。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东丰镀膜有限责任公司、何英玉、洪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9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机器设备、支付人民币716037.9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主债务人苏州东丰镀膜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978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宏康执行员 沈国栋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