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本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本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宋岗一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胡嘉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本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本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家贵人民陪审员 裴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