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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永祥与刘大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祥,刘大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祥,男,满族,1961年4月4日生,永吉县北大湖镇鑫兴摩托车行业主,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刘大任,男,汉族,1985年6月9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祥与被执行人刘大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大任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