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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知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国明、大庆蓝岛购物商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吕国明,大庆市蓝岛购物商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知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宗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原审被告大庆市蓝岛购物商城,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上诉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生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国明、原审被告大庆市蓝岛购物商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齐立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周大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周大生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周大生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吕国明以周大生公司生产、大庆市蓝岛购物商城销售了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及著作权的产品为由提起的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辖;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黑龙江省大庆市既是原审被告大庆市蓝岛购物商城的住所地,也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区域的请求的批复﹥》的规定,大庆市区域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吕国明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周大生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大生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岩红审 判 员  刘淑敏代理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兴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