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运棋故意伤害罪,陈运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运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45号罪犯陈运棋,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运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分累计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运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运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