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有贤与黄鸿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有贤,黄鸿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何有贤,被执行人:黄鸿伦,本院在执行何有贤申请执行黄鸿伦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黄鸿伦退休金账户,需要时间较长,为不超案件审限,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二初字第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淞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