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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有贤与黄鸿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有贤,黄鸿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何有贤,被执行人:黄鸿伦,本院在执行何有贤申请执行黄鸿伦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黄鸿伦退休金账户,需要时间较长,为不超案件审限,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二初字第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淞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