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路璐与宋光辉、张伟伟、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正贵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璐,张伟伟,宋光辉,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路璐,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伟伟,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光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正贵,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应尽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正贵的银行存款伍万零肆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韩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