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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与高×1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1,高×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594号原告赵×,女,1939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彬,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高×1,女,1963年2月7日出生。被告高×2,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高×1、高×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罗彬,被告高×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原告和二被告系继母、继女关系,被继承人为原告之夫高×。原告和高×于1970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后无子女。二被告均为高×与前妻之女,高×的前妻于1969年7月28日去世。本案继承房屋为夫妻双方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应系原告与高×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1月24日,被继承人高×自书遗嘱,将本案继承房屋由原告继承。2014年6月28日,高×去世。现原告与二被告就遗产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由原告继承高×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号楼×层×号的房屋一套;2、公告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高×1辩称:亲属关系、老人再婚情况、老人去世时间、房屋坐落均属实。关于涉案房屋,二被告都没有要争房屋的意思。对于原告提交的遗嘱,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原告在此之前和被告提过房屋过户的事情,为了用涉案房屋给原告养老,怕原告老了以后犯糊涂,被人把房屋骗走了,就没有答应。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涉案房屋可以保持原状,以便给原告养老。经审理查明:赵×与高×197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高×1、高×2系高×与前妻所生之女。本市东城区民旺园×号楼×层×-×号房屋一套所有权人登记为高×,登记时间为2009年7月23日。原告提交《遗书》一份,内容为:死后房产权人高×(男)决定将房产留给爱人赵×(女),房产座落东城区民旺园×号楼×层×-×号。(京)房产权证东字第×号。高×2014年6月28日因病去世。被告高×1认可《遗书》的真实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房产证复印件、遗书、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高×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所有权人登记为高×的本市东城区民旺园×号楼×层×-×号房屋一套为高×与赵×夫妻共同财产,高×去世后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为其遗产,另二分之一为赵×名下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高×书写的《遗书》为其遗嘱,对于其名下财产应按照其遗嘱处理,因此原告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名下本市东城区民旺园×号楼×层×-×号房屋一套所有权变更归赵×所有。公告费1300元、案件受理费6400元均由赵×负担(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赵×、高×1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高×2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张兴祝人民陪审员  张人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