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红林与王鸿、王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林,王鸿,王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黄红林,男,1966年出生。被告:王鸿,1959年生。被告:王保中,男,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林诉被告王鸿、王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保中的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林撤回对被告王保中的告诉。审 判 长 陈明伟审 判 员 刘连海助理审判员 邸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祥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