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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红林与王鸿、王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林,王鸿,王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黄红林,男,1966年出生。被告:王鸿,1959年生。被告:王保中,男,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林诉被告王鸿、王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保中的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林撤回对被告王保中的告诉。审 判 长  陈明伟审 判 员  刘连海助理审判员  邸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祥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