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褚金妹与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金妹,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褚金妹。被告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中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200570-1。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金妹与被告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褚金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褚金妹负担。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