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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范治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明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