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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黄某,男,汉族。被告:邓某,女,汉族。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期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4年12月31日摆酒结婚,于2005年6月23日注册登记,婚后2005年7月31日生有一子黄小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嘴、无中生有捏造各种籍口与原告吵闹,甚至发展到相互动手,原告一直谦让她,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给了几年机会被告去改变,但被告一直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不懂得理解与包容,只想通过各种理由来设法控制原告。结婚10年以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我没有固定的工作和高收入,肩负着养家糊口的重任,而被告10年来间中做过1年的售货员工作,基本的生活担子都压在我身上。为寻找事业突破的机会,原告难免应酬多,工作重,每次回到家里被告都审讯式盘问原告,不论多晚或原告精神和体力都极度疲惫情况下都不给原告休息。被告自理能力极差,家务工就是洗几个家庭人员碗碟,一洗就是22:30分才洗完,家里两台高级洗衣机,就是2-3人衣服结果洗到凌晨2点多才歇停,严重影响家里人的作息生活规律。原告儿子在读小学期间,每天早上送孩子1.5公里远学校上学,7点40分上课,被告要睡到7点20分才起床送小孩上学,有时甚至不肯起床,强迫工作劳累晚睡的原告送孩子读书,把懒散的习惯带给小孩。为了原告能拥有正常的精神和体力去养家糊口,为了老人能安度一下时日无多的晚年生活,请求法院基于合理情况下判决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拟要证明的事实有:1、身份证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各2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4、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认定,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邓某不作答辩,也不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份双方自行认识。婚前,双方感情很好。2004年12月31日按当地风俗摆酒同居生活,2005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7月31日生有儿子黄小某。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生活习惯差异,夫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多年来一直“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无法共建幸福家庭,感情破裂,请求离婚。由于被告拒绝到庭,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为自行相识,婚前双方感情很好,经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婚前未能充分了解对方生活习惯,婚后又未能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对家人生活的影响,致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在原告起诉离婚后,没有积极寻找解决婚姻纠纷的方法,而是对原告的起诉置之不理,拒绝到庭,消极应付,其这种对待婚姻危机的态度是错误的。基于双方因生活习惯差异发生纠纷,双方不存在尖锐矛盾对抗,故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多作自我检讨,在考虑个人感情因素的同时,也要考虑家庭和儿子的因素,给对方多一点关怀、少一点冷漠,多一点宽容、少一点抱怨,夫妻尚有和好的希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解除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龙审 判 员  彭 曦人民陪审员  宁亚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