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坦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