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宫玉辉与姚秀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玉辉,姚秀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宫玉辉,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姚秀兰,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审理原告宫玉辉诉被告姚秀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玉辉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宫玉辉承担。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