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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石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贵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陈���乙,××××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丙。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被告仍未改正,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陈某乙、婚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某,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2、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丙。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有争吵,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石某曾于2014年7月11日诉至本院��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6日自愿和好。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女陈某乙、陈某丙,现均在原告处生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4)丰顺民初字第0535号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要件问题。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标准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虽然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但却未能以孩子为纽带,通过子女调和、温润生活点滴,认真经营夫妻感情,感受家庭生活暖意。对于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原被告双方不能认真总结原因,而是诉至法院希望通过离婚来解决纠纷,虽经劝阻,但夫妻感情未有改观。被告与即将成年的儿子和在校就读的女儿长时间未能联系���沟通,庭审中被告也认可子女均愿意跟着母亲生活,被告和婚生子女间的感情有裂痕,关系僵化。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信任、理解,但原被告却因生活琐事相互争吵,夫妻感情裂痕越来越深,最后对婚姻危机持消极态度。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陈某乙的抚养问题,原告提出由其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婚生子至18周岁的抚养费20000元给原告,被告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但双方就婚生子抚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综合考虑到现阶段陈某乙性别、年龄、生活状态等因素,确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甲每年支付给陈某乙抚养费25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至陈某乙满十八周岁止)。关于婚某的抚养问题,原告提出由其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10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18周岁止。被告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女,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本院综合考虑婚某的年龄、性别、成长环境、目前生活状态等因素,确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18周岁止。离婚后,被告陈某甲有探望婚生子陈某乙、婚某的权利,原告石某有协助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儿子陈某乙由原告石某抚养,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向原告石某支付陈某乙的抚养费25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至陈某乙满十八周岁止);三、原、被告所生女儿陈某丙由原告石某抚养,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向原告石某支���陈某丙的抚养费3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至陈某丙满十八周岁止);四、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