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志高与李志龙、刘红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4元,依法减半收取179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