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武平县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寿康、王富英、邱增光、温桂华、丘宗才、邱国光、邱浩光、邱加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武平县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寿康,王富英,温桂华,邱增光,邱国光,邱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05903-9,公司地址:武平县平川镇中心街二楼。法定代表人何世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寿康,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富英,女,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温桂华,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邱增光,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邱国光,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邱浩光,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代被告偿还的借款54812元及相关的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715元,负担执行费1170.3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寿康、王富英、温桂华、邱增光、邱国光、邱浩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