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镇XX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镇XX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60号原告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泉。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XX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荣珍。委托代理人张朝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