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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镇XX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镇XX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60号原告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泉。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XX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荣珍。委托代理人张朝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亚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