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伟诉弥勒隆立嘉泰机械有限公司、弥勒华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弥勒隆立嘉泰机械有限公司,弥勒华文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马伟。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刘小林,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弥勒隆立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山兴村煤矿。法定代表人罗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弥勒华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竹园镇白沙坡砂场。法定代表人罗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与被告弥勒隆立嘉泰机械有限公司、弥勒华文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两被告未能出庭应诉,特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马伟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撤回对被告弥勒隆立嘉泰机械有限公司、弥勒华文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95元,减半收取为17047.5元,由原告马伟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伟代理审判员 秦卫东代理审判员 谭 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