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吴爱琴与谢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琴,谢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吴爱琴。被告谢艳龙。原告吴爱琴与被告谢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爱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艳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吴爱琴诉称:被告找到原告进行融资,被告说共48人参加,每月交1000元,如要资金需求,提前跟被告说每月只允许一人领取,原告累计交给被告35600元,后原告要被告还款,被告予以推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谢艳龙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谢艳龙缴集多人参与融资,被告向参与人提出每人每月交纳一定资金,参与人出资后在需要时可使用一定数额的资金,每人使用完资金后被告将出资全部归还。从2011年正月开始,原告吴爱琴先后参加了被告缴集的两个48人为一组的融资组织,其中一组每月交付1000元,另一组每月交付600元。至2013年9月,原告向被告每月交付1000元,共32个月,向被告每月交付600元,共6个月,以上合计35600元。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归还该款项,被告提出暂无力归还,于2013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吴爱琴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元整。今欠人谢艳龙。后原告向被告催索该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不予立案通知书、欠条一张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认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谢艳龙缴集原告等人融资,被告承诺原告向其交付一定资金后可使用融资组织内的资金,被告届时将原告的出资全部归还,故双方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先后交付35600元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该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56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艳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吴爱琴借款3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谢艳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邱 锋代理审判员 程 江人民陪审员 肖明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