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与邵计成、陈大链、梁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邵计成,陈大链,梁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负责人:罗宏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志成,该公司员工。被告:邵计成,男,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大链,男,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恩,男,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诉被告邵计成、陈大链、梁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曾纪雄审 判 员 程美然代理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俊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