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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硕金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道宇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硕金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道宇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硕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渡仁西线(五十四段)。法定代表人陈益华,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道宇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武兴四路166号西部智谷D区**栋*座*楼*号。法定代表人左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硕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道宇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道宇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的存款107773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