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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林圣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19时40分许,在苍南县钱库镇西堡村建西路53号前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手持木棍欲殴打陈某辛,被害人陈某庚劝架,被告人陈某甲认为陈某庚是来帮对方的,于是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陈某庚致伤,随后又殴打了陈某辛。经法医鉴定,陈某庚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辛伤势程度为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其弟陈孟棋与陈某辛在苍南县钱库镇西堡村建西路53号前因自来水被关停一事发生口角,便手持木棍赶到现场欲殴打陈某辛,被害人陈某庚劝架,被告人陈某甲认为陈某庚是来帮对方的,于是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陈某庚的左侧腹部等位置,导致陈某庚左侧腹部受伤,随后又殴打了陈某辛。经法医鉴定,陈某庚伤致左侧第6~8前肋骨骨折,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辛伤致右手皮下出血面积达12cm2,伤势程度为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已作赔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庚、陈某辛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5日19时40分许,陈某辛因家中自来水被关停,便在门口骂了一句,邻居陈孟棋出来对骂,后陈某甲赶到钱库镇西堡村建西路53号前,手持木棍欲殴打陈某辛,陈某庚上前劝架,陈某甲认为陈某庚是来帮对方的,于是持木棍殴打陈某庚、陈某辛致伤的事实;二被害人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陈某辛与陈孟棋在钱库镇西堡村建西路53号前对骂,陈某甲赶到后,手持木棍欲殴打陈某辛,陈某庚上前劝架,陈某甲持木棍殴打陈某庚、陈某辛致伤的事实;以上证人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3.证人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现场看到陈某庚、陈某辛受伤被送医的事实;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陈某辛与陈孟棋发生纠纷,陈某甲赶到现场帮陈孟棋的事实;5.被告人陈某甲的当庭供述,供认案发当晚,其听说弟弟陈孟棋与陈某辛发生纠纷,便手持木棍赶到现场殴打陈某庚、陈某辛致伤的事实;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法医鉴定,陈某庚伤致左侧第6~8前肋骨骨折,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辛伤势程度为轻微伤的事实;7.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部分已作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孔穗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许 吉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