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付军与井研县粮食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军,井研县粮食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张付军,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周坡镇。委托代理人:张红,张付军之女,住四川省井研县周坡镇。被告:井研县粮食局,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民主街东门新村11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信科,井研县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军诉被告井研县粮食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军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付军负担。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