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同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同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80-1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委托代理人:张忠尝。被告:浙江同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计入。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同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倪 泓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