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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金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1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5日生育儿子金俊哲,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结婚以来,由于年龄差距较大,被告有不成熟的表现,被告经常在外吃喝,孩子从来不管,生活费也不付,原告不得已在家照顾孩子,没有任何收入���被告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满足不了,喝醉酒回来还没事找事,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让,独自一人带孩子生活。由于双方的自身原因,原告每次提出离婚,被告还到原告家闹事,并威胁原告家人,由于双方的思想积累已久,已因爱生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及正常沟通,被告曾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受伤。被告多次要求抚养儿子,再者原告母亲现重病不能自理,需要原告照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不能给孩子良好的生活,待原告母亲病好后,原告愿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独自抚养孩子。综上,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金俊哲由被告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前不久刚出了车祸,因被告出了车祸,原告就提出离婚,对孩子被告现在没有抚养能力。原告称没有共同财产也不属实,在原告的娘家盖有房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2月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7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农历8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金俊哲,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了争执,为此,原告杨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登记结婚,并领取有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两人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也在所难免,虽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平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