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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修斌与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修斌,刘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吴修斌,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6。被告刘兵,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斌与被告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修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