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徐文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18号申请人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村。法定代表人:徐文辉,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44612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永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锐之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持票人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2月26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