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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徐文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18号申请人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村。法定代表人:徐文辉,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444612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永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锐之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持票人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2月26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鑫利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谢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