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万有诉赵彩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杨某某,男,193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告赵某某,女,194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6年1月,其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对其不关心不照顾,住院两次均不闻不问。2014年1月,其孙子到家里来看望原告,双方因孙子吃饭问题发生矛盾。被告遂提出不愿再和其生活,便到其女儿家居住,一年未归。其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2006年1月,其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且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再无其他矛盾,其认为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但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出具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在今后婚姻生活中,要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关心对方,真诚相待,恰当化解家庭纠纷,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