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庆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丰。委托代理人秦欢。委托代理人田杰。被告曾庆辉。委托代理人曾繁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庆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庆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南火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