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开封高达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丰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高达炉料有限公司,河南新丰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高达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乡。法定代表人董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新丰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齐绍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管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新丰益实业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