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向维建与刘纯瑶、段承明、金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维建,刘纯瑶,段承明,金克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95号原告向维建。被告刘纯瑶。被告段承明。被告金克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维建诉被告刘纯瑶、段承明、金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维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维建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刘纯瑶、段承明、金克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维建撤回对被告刘纯瑶、段承明、金克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向维建承担。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泰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