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与李祖营、李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李祖营,李标,李洪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王鲁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登乾,镇长。委托代理人:马清民(特别授权),鱼台王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祖营。被告:李标。被告:李洪营。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效贤(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祖营、李标、李洪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石 华审 判 员 李晓艳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