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与李祖营、李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李祖营,李标,李洪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王鲁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登乾,镇长。委托代理人:马清民(特别授权),鱼台王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祖营。被告:李标。被告:李洪营。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效贤(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祖营、李标、李洪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鱼台县王鲁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石 华审 判 员  李晓艳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