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姚恒运与蓝田县荣发摩托配件零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恒运,蓝田县荣发摩托配件零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姚恒运,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荣发摩托配件零售店。住所地:蓝田县安村镇郭村二组。负责人刘成刚,该店店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恒运与被告蓝田县荣发摩托配件零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恒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恒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恒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恒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