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执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月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607-2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月明,男,汉族。关于利津县金坤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月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商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月明在山东东营××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