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司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司某某,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女,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司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由原告承担265.00元,退回原告265.00元。审判员 杨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