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兴霞与王晓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霞,王晓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12号原告:王兴霞。被告:王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霞与被告王晓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霞负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