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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宏科与冯天文宁县焦村镇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科,冯天文,宁县焦村镇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郭宏科,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冯天文,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宁县焦村镇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同仓,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科与被告冯天文、宁县焦村镇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宏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宏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付原告郭宏科。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琇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