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涛申请执行解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解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孙涛,男,1961年出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被执行人:解子良,男,196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本院在执行孙涛申请执行解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