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韦东旗与李长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东旗,李长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7号原告韦东旗,女,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王品基。被告李长丽,女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东旗诉被告李长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东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东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东旗撤回对被告李长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东旗负担。审判员 顾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