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毕红梅、毕红英诉付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红梅,毕红英,付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毕红梅,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东风镇叶家村。申请执行人毕红英,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大洼县唐家镇袁家村。被执行人付财,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东风镇叶家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13号毕红梅、毕红英与付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财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