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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桂芝、胡文有、胡文勤、卢兰芳与于金平其他债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胡文有,胡文勤,胡金山,卢兰芳,于金平,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胡文有,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文勤,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执行人胡金山,男,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卢兰芳,女,193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金平,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于金平、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815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