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宫兆霞、青岛百威花旗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兆霞,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青岛百威花旗纺织有限公司,傅承瑛,栾雷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兆霞。委托代理人:韩娜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岙兰路***号。代表人:姜秀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忠,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年启,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百威花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小李村。法定代表人:傅承瑛,经理。原审被告:傅承瑛。委托代理人:刘冉,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大国,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栾雷先。上诉人宫兆霞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原审被告青岛百威花旗纺织有限公司、傅承瑛、栾雷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兆霞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兆霞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兆霞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宫兆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百度搜索“”